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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晶)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监管细则》明确了预收资金监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费方式等内容,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以无条件退费。同时,坚持防控风险和规范发展并重,“不搞一刀切”,既维护培训学员合法权益,又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激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场活力。
《监管细则》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这些培训机构要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培训学员公开,并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消费者出具凭据。订立合同时,可以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参照《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凭据中,要载明十二项具体内容,包括双方信息、预收金额、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内容、退费计算方法、消费记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签署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即时向存管银行传送交易信息。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
全部预收资金存入银行后,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银行,资金存管比例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挂钩,按照A级10%、B级20%、C级30%、D级4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新设立的暂未取得评级的培训机构,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剩余部分的预收资金需要存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便于培训机构培训活动资金流转。
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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